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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锅炉房制度

锅炉巡回检查制度

1、锅炉使用单位应对锅炉安全工作行定期检查,锅炉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对锅炉房每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周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当班锅炉操作人员每小时至少对锅炉设备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入运行记录。 

2、巡回检查的内容 

(1)检查锅炉辅机(包括风机、鼓风机、引风机)是否正常,电机和轴承温度是否正常。 

(2)检查燃烧设备和燃烧状况是否正常。 

(3)检查锅炉受压元件可见部位和炉拱、炉墙是否有异常现象。 

(4)检查水箱水位,给水泵轴承和电动机的温度,各阀门开关位置和给水压力是否正确。 

(5) 检查安全附件和一次仪表、二次仪表是否正常,各指示信号有无异常变化。 

(6)检查炉排变速箱、前后轴、风机、风泵等润滑部位的油位是否正常。 

(7)检查水位汽压、汽温在规定范围内;三大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和仪表灵敏可靠,无泄漏现象 

(9)检查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无鼓包、渗漏、炉内燃烧工况良好、无漏水漏汽声。 

(10)检查管道、阀门无渗漏(包括内漏),阀门开关灵活。 

(11)检查炉排及转动机械无磨擦和异常响声、油位正常、轴承转动正常、皮带不打滑、无断裂。 

(12)检查除尘器无破损、鼓引风机运行正常。 

(13)检查锅炉房照明良好、道路通畅。 

3、巡回检查路线 

三大安全附件—燃烧器(炉排和减速机构)—锅炉本体—出渣机—省煤器—除尘器—引风机—鼓风机—管道阀门—分汽缸—给水泵-水处理设备。 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内。


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锅炉安全管理负责人对锅炉设备维修保养负领导责任,制定运行维护保养计划和定期维护保养计划,并指导维修人员完成及组织验收工作。  

2、锅炉设备维护保养主要分为运行维护保养和定期维护保养两大部分。运行维护保养是锅炉在运行期间不停炉进行局部的、预防性的检修,发现设备隐患应及时消除,不能消除时,应向上级报告。定期维护保养是对设备进行全面的、回复性的检修或更换零部件的保养工作。

3、锅炉一般每运行三个月进行一次运行维护保养,锅炉每运行一年后进行一次定期维护保养。锅炉的定期维护保养应当由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当锅炉需要修理时,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锅炉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武汉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重大修理须申请监督检验,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检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运行维护保养项目包括 

a) 检查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和温度计、阀门、其他仪表及自动控制装

置;  

b) 检查辅机各部位紧固情况,更换损坏的部件;  

c) 消除设备漏油及各类跑、冒、滴、漏。  

5、定期维护保养项目包括  

a) 运行维护保养所列所有项目;

b)清理炉内积灰,锅内水渣、积垢;  

c) 检修锅炉受压部件、辅机; 

d) 修复破损的拱砖炉墙、燃烧设备和保温层;  

e) 清洗轴承箱并换油。 

6、安全阀每周手动放汽一次,每年定期进行校验,保证安全阀在校验有效期内。压力表每周冲洗存水弯管一次,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保证压力表在校验有效期内。水位表每班冲洗一次。  

7、应对高低水位报警器、低水位联锁装置、超压、超温报警器、超压联锁

装置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报警联锁试验。  

8、锅炉停用后应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干法保养或湿法保养。  

9、应做好备品、备件计划,设备检修记录和事故记录同时做好设备台帐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锅炉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锅炉使用单位对在用锅炉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且有检查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一)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要求填写使用管理记录;

(二)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三)锅炉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安全标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安全阀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

(五)压力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定期进行连接管吹洗;

(六)水位表是否进行冲洗;

(七)联锁保护装置是否进行可靠性试验;

(八)是否对水(介)质定期进行化验分析;

(九)是否根据水汽品质变化进行排污调整;

(十)水封管是否堵塞;

(十一)锅炉承压部件在运行中是否出现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等影响安全的缺陷,

(十二)其它异常情况。


锅炉安全管理记录制度

1、运行记录自点火试运行之日起开始至停炉之日止。每班的司炉工必须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每班水处理操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填写水质化验记录。

2、锅炉各项管理记录由相关责任人员按照相关制度要求的频次按时填写记录,记录应准确、可靠、完整,不得弄虛作假。各岗位进行交接班时,应在记录表上签字。记录者应对所填写内容的正确性负责。

3、记录由本单位锅炉的主管部门统一保管,并根据其内容的重要程度确定保存期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4、各项记录应按照规定的记录表格内容进行填写,不得随意进行记录,记录表格不适用时,可进行修改,但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由锅炉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方进行修改

5.本单位锅炉安全运行管理的相关记录清单

(1)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运行记录;

(2)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

(3)交接班记录;

(4) 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5) 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检查记录;

(6)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7)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8)自行检查记录;

(9)能耗状况记录;

(10)锅炉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试验记录。


锅炉使用登记、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保证锅炉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相关法律及规程规范的要求进行合法使用,本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及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锅炉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下申请。

1.2 范围

适合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锅炉,其中D级锅炉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 

2. 职责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武汉市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 

3. 锅炉使用登记申请

对新安装或者移装锅炉应在锅炉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武汉市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锅炉,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4.锅炉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

对已经在用锅炉,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定期检验计划的安排,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至少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定期能效测试工作。

5.锅炉定期检验的周期

(1)外部检验,运行状态下进行,每年进行一次;

(2)内部检验,停炉状态下进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6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

(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锅炉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4)定期检验特殊情况

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当进行内部检验:

(a)移装锅炉投运前;

(b)锅炉停止运行1年以上(含1年)需要恢复运行前。

6.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同检验机构约定好定期检验的日期后,应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做好定期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并安排好检验时的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监护的人员及工具。


锅炉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一、职责

锅炉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人员分工以及应急预案的演练,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

(1)应急预案的编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锅炉的实际特点进行编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应当全面分析锅炉的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其危害程度,确定事故危险源,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针对事故危险源和存在的问题客观评估公司本单位的应急能力和应急资源,确定相应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锅炉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对于机构设置、预案流程、职责划分等具体环节,应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保证预案的适应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2)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注重相关人员的参与和培训,掌握锅炉危险源的危害性、应急处置方法和技能。

(3)锅炉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锅炉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应当根据锅炉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

三、应急预案编制后应经锅炉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发布实施。

四、公司应当每年至少组织计次预案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保障情况以及针对不同类型锅炉事故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等。

五、锅炉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增强演练的计划性。根据锅炉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作出记录。

六、锅炉应急预案的需要修订时,须按程序由锅炉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方可实施。


锅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职责 

1、锅炉安全管理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锅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逐步解决锅炉相关的各类安全隐患。 

2、锅炉安全管理负责人对锅炉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锅炉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本单位任何人发现锅炉存在事故隐患均要向锅炉安全管理负责人报告。 

3、锅炉安全管理员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汇总等。 

 二、事故隐患 

 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锅炉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缺陷。 

 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一)、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组织机构 

 组长:(安全管理负责人)

 副组长:(安全管理员)

 成员:(锅炉操作人员,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锅炉维修人员)

 四、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1、隐患的排查 

锅炉房各岗位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2、隐患的报告 

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并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五、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1、锅炉班组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锅炉安全管理员和相关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及时向锅炉安全管理负责人汇报,锅炉班组能够联系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应立即汇报锅炉安全管理负责人,锅炉安全管理负责人根据隐患的种类联系和汇报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锅炉安全管理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锅炉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当班锅炉各级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档案建立 

锅炉安全管理员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